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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次提醒,会计人员一定要慎重开票!

    发布日期:2020-10-20   浏览次数:0

    案例一


    我是快捷连锁住宿酒店,属于一般纳税人,5月份有时开具住宿费专票,有时也开具免税发票,是否存在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涉税风险?


    答复:是的。你快捷连锁住宿酒店由于5月份既开具专票,也开具免税发票,没法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应就5月所属期全部收入(专票+普票+未开票)进行增值税缴纳。


    提醒:


    1、当然,若是你能够将5月份专用发票全部作废的,可就普通发票部分正常申报免税。无法全部作废的,应就5月所属期全部收入(专票+普票+未开票)进行增值税缴纳。无法全部作废的,6月所属区及以后还能否实行免税政策,将会存在风险


    2、享受免税则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专用发票的,视同于放弃免税,一经放弃免税,应就该项服务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政策参考: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参考二


    《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及解读》:


    五、关于纳税人实际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的选择问题


    为进一步明晰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公告明确,在某项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出台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项政策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开始享受这项减免税政策的时间。在一般纳税人实际享受某项服务、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相关减免增值税政策后,选择放弃其减免税权的,与销售货物放弃减免税权一样,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上述规定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举例说明: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某一般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可以选择就2020年1月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征税申报、缴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月1日起,就其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免税申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后,如果该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权,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并自提交声明的次月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参考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参考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案列二


    我是餐饮服务的酒店,属于一般纳税人,由于开具的餐费发票客户没法抵扣增值税,因此我们经常根据客户的要求把餐费变为会务费项目来开具专票。


    请问:这样开票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答复:是的。你餐饮酒店根据客户的要求把餐费变为会务费项目来开具专票,属于虚开发票,风险巨大。


    提醒:


    1、酒店提供的是餐饮服务,只能据实开具发票,不得变名开具“会务费”的发票。


    2、住宿是住宿、餐饮是餐饮、会展是会展,大家一定要把握好这个业务据实的原则来开票,餐饮费不能转换或者合并在会议费中一并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公告规定: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参考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参考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


    1、营改增后各税目税率、计税方法差异较大,抵扣税款的规定不一,开票企业出于少缴税款或应客户的要求会变更税目、业务类型开票!


    2、开具发票错误类型包括:未发生业务却开具发票;发生了业务但是开票与业务不符;由第三方代开发票等;


    3、虚开情形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行为方式。


    4、提醒财务人员的从业底线:切记虚开虚抵发票!因为:查账必查票、查税必查票、查案必查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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